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海关总署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 : 2024-05-31 00:51:17海关总署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全文废止]
摘要:园区转关运输货物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场所、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押运货物,有关申请人或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园区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实施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四条 园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帐册和经营管理资料,便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实施监管和开展海关稽查工作。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与园区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对园区内进出口货物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报关。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在园区内企业中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第九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 园区内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园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运往园区外出售、转让。如需在园区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园区外料件或半成品,在园区内加工出口。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直接或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向园区海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的保税料件和需运往园区外加工、装配的,应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园区内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当出口。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时,有关企业须向海关补办有关进口及纳税手续。海关对其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如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补征关税和增值税。
第十五条 园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按有关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 园区内存放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或运出园区时,除国家、海关总署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海关应逐步实现与有关口岸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十九条 从事园区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应向园区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园区转关运输货物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场所、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押运货物,有关申请人或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园区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 园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而构成的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南京海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园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批准。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渝人社发[2024]1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
穗府办函[2024]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4]25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优化本市房地
甘人社通[2024]165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3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监行[1995]22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国函[1995]135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汇国函[1995]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5]620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外函[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字[1995]46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5]75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